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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国室内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和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 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对在家庭装饰活动中成绩显著、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用户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进行家庭装饰设计、施工。
二、转卖、出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热心为家庭装饰服务,秉公办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